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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营业性演出假唱 观众可要求双倍赔偿

2008-12-3 来源: 泡票网 作者:泡泡

撰稿、总协调秦新民随即通过媒体表示,2009年的“春晚”演员都将是真唱。
上世纪八十年代后期,我国内地的文艺舞台上出现了一种用录音磁带或光盘代替演唱者进行现场演唱的演出方式,专业上称之为还音或替声。假唱最初多出现在大型演唱会或文艺演出中,一些演员由于身体或年龄等原因,在现场真唱会影响演出效果,只能播放原先录制好的录音通过现场对口型以满足演出的需求,遮挡嘴巴、避免与观众互动、边演奏乐器边唱等假唱技巧也随之出现。此后,为了确保演出过程中不会因为演员的身体状况或现场设备故障而出现问题,假唱这种演出方式被广泛地使用。
禁止假唱:相关条例出台三年多,但至今无一人因假唱受罚
事实上,早在2005年9月1日就开始实施的文化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就明确规定:营业性演出,不得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但从2005年末台湾演员王心凌跨年演唱会出现“对嘴假唱”,到2007年内地演员胡静由于对口型假唱的行为向观众道歉等,尽管被媒体曝光的假唱事件从未间断过,但始终没有听说哪位歌手或是演出的主办方因为假唱而受到处罚。
今年11月28日,笔者致电文化部演出部市场司,询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实施情况,对方的回答只是一再强调目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正在征求意见当中,现在还无法接受访问,征求意见的过程什么时候结束无法确定,对三年来《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实施情况避而不谈也不予透露。
“禁止假唱的规定出台了三年多。其间,违规的演员可谓层出不穷,却无一人因此而受罚。”面对笔者的疑问,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刘俊海指出,这主要是因为文艺活动和目前法律的调整有距离,人们陷入了一个误区。其实,通常所说的演出活动实际上也是一种正常的法律关系,文化部就营业性演出制定的相关政策,参加营业性演出的个人或主办方是应该严格遵守并执行的,如若不遵守是要承担一定法律后果的。
营业性演出:演员若假唱,观众可以要求双倍赔偿
花钱观看自己喜爱的歌唱演员的演出,为的就是一睹演员现场表演的风采。假唱行为破坏的不止是观众观看演出的心情,同时也污染了文艺演出文化。那么假唱行为是否侵犯了观众的合法权益、观众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带着这些问题,笔者走访了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
邱宝昌认为,演员在营业性演出中的表演是一种服务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商品。“就像人们去医院看病属于医疗服务,去美容院做美容属于美容服务。演唱会的歌唱者和主办方为观众提供的是一种丰富精神生活的视听服务。”服务与商品有一定的区别,商品有使用价值,而服务一般在服务行为结束后就终止了。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都是消费者保护法调整的对象。
“营利性质的营业性演出中,观众与主办单位是合同关系。观众购买演出门票,主办方获得了门票收益,那么,主办方就是营利者。”刘俊海表示,如果营业性演出的主办方在演出前,隐瞒重要事实或制造假象,故意欺骗观众说某位演员要现场演唱,但实际上是假唱,从而使观众陷入错误认识,这种情况下主办方的行为就涉嫌欺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无论是营业性质的商业演出还是公益性质的无偿演出,演员都应做到真唱,这是演员最起码应该遵守的职业道德。但由于一些身体上的原因而无法演唱的现象也是不可避免的,这种情况下,主办方在演出开始前征得观众的同意,可以允许演员在现场用录音光盘替代演唱,也就是假唱。如果是营业性演出,主办方应该适当降低票价,不能说原来卖200元一张的门票,现在还要卖200元。如果事先没有声明而发生演员假唱行为,观众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要求双倍赔偿。”邱宝昌表示。
邱宝昌指出,当观众发现演员有假唱行为,侵害了自身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可以向文化主管部门举报,若属实文化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理;一方面也可以与主办方进行协商解决,要求退票,并对误工费等作出赔偿,若通过协商无法解决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春晚”不假唱:倡导朴实客观真实的表演态度,不能只追求片面的现场效果
“‘春晚’不属于营业性演出,是不是可以在假唱的问题上降低要求?”针对这一问题,邱宝昌认为,虽然“春晚”属非营业性演出,没有侵害到观众的合法权益,但假唱之风不可长,央视也不能糊弄观众。刘俊海则对往年的“春晚”中存在演员假唱的现象表示理解。“央视的春节联欢晚会有一定的特殊性,大部分现场观众是特别邀请的,是不进行售票的。主办方允许一些演员假唱很大程度上是出于‘安全’考虑,防止演员在演唱时自身出现问题或仪器设备出现故障,从而影响整台晚会的效果。”
“尽管允许演员假唱对‘春晚’主办方来说不存在侵权的问题,但也应该尽量要求演员真唱。”刘俊海指出,电视机前的观众虽然没有花钱去买票,但“春晚”在吸引观众眼球的同时也获取了广告收益,电视观众对这些广告收入是有贡献的。广告费是从商家营利费用里面提取的,商家赚取的是消费者的钱,而这些消费者中不乏大量的“春晚”观众。“‘春晚’要倡导一种朴实、客观、真实的表演态度,不应该为追求片面的现场效果而去搞假唱。”
面对日盛的假唱风气,如何更有效地净化演出市场成为当前人们普遍关心的问题。“一方面需要观众积极地举报,要与假唱行为作斗争。一旦发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及时主张权益。另一方面,文化主管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来净化文化市场,将相关条例严格执行下去,不要只停留在文字上。如果没有惩罚,规范假唱的相关条例的效力就体现不出来。再则就是艺人要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即使没有文化部门的相关规定,也不应该假唱。”邱宝昌如是说。
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中关于禁止假唱的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一)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
(二)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
(三)以假唱欺骗观众的;
(四)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观众有权在退场后依照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要求演出举办单位赔偿损失;演出举办单位可以依法向负有责任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追偿。
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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